文档介绍: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3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 3
第二节会计人员配备 4
第三节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7
第四节会计工作交接 8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1
第一节会计科目 16
第二节账户管理 17
第三节会计凭证 25
第四节账务组织 28
第五节记账规则 29
第六节计息规则 32
第七节账簿结转 37
第八节错账冲正 38
第九节账务核对 40
第四章现金管理 42
第五章库房管理 47
第六章会计印章管理 53
第七章密押及其他重要物品与机具 56
第八章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57
第一节有价单证管理 57
第二节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59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62
第十章会计监督和检查 69
第十一章会计电算化管理 71
第十二章附则 75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辖内各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业务,组织会计核算,均应遵守本制度。
各行(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各行(社)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以支持决策,并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具有核算职能、监督职能和决策支持职能。
(一)核算职能指对行(社)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会计信息。
(二)监督职能指以会计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与控制。
(三)决策支持职能指会计信息作为行(社)经营管理的主要信息来源,服务于行(社)的经营管理,提高行(社)的经营效益。
各行(社)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行(社)的会计工作,应在各行(社)董事会(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负责。各级会计机构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会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行(社)结算、信贷、储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及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
各行(社)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
各行(社)会计管理部门为各行(社)的会计机构,
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管理人员,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各行(社)的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各行(社)的会计核算、会计信息、会计基础工作与会计结算操作风险;统一规划与组织实施各行(社)的会计结算改革。
会计管理部门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管理部门的设立必须报经各行(社)董(理)事会决定。会计管理部门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行(社)管理层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问题。
各行(社)总部和一级分行应设置清算中心和监督中心,并接受本级行(社)会计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管理部门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对于未按照会计制度、业务事权划分、岗位设置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行(社)负责人的责任。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各行(社)董(理)事会聘任。对分支机构会计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充分听取各行(社)会计管理部门意见。分支机构会计管理人员也可由各行(社)委派。
各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实行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现场坐班制度。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达到会计人员上岗标准,并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会计人员上岗标准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