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流失的规范制度
一、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为了防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流失,制定此制度。
二、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
三、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二)患者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明;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四)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四、办理“专用卡”时,要严格审核,应建立“专用卡”发放情况档案。
五、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六、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七、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
八、原则上非住院患者只能凭“专用卡”在门诊购买麻醉药品非注射液剂型,确需使用注射剂应到医院门诊在护士监督下使用,并立即将空安瓿交回药房。
九、“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到期后如要继续使用,应重新换卡,同第一次办卡同样的程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十一、其他需要麻醉药品的非癌症患者,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要详细登记患者信息,医生签字。
十二、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发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