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
禁止令的思考
演稿主讲:潘自强 1020301346
资料收集:林锦斌 1020301347
文献查找:夏天骄 1020301332
字义
法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款,第十一款
“四机关”关于禁止令的规定
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
适用条件』
为什么禁止令的条件这么苛刻?
其他刑罚为什么不能适用禁止令呢?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禁止令:
宣告原则』
禁止令的宣告原则是否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呢?
可适用条件为什么只能是管制,缓刑呢?
『禁止令:
裁判·执行·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禁止令是否需专门的机关作出呢?
现行的社区人员能胜任禁止令的内容呢?
『禁止令:
具体内容』
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
每个特定条件后的兜底条款该怎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