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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公租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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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公租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配套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原则从专户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凡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建部门会同市、区
住房保障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予以拨付。
市财政实施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先行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后,凭建设单位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社会人群,并逐步将新近就业人员和来安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收取;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标准的70%左右。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近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安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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