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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实践中部分“新类型受贿”的法律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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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pppccc8 2018/1/8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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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司法实践中部分“新类型受贿”的法律理解
司法实践中部分“新类型受贿”的法律理解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司法实践中部分“新类型受贿”的法律理解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受贿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大,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避开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想尽办法变换受贿手法,比如在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予以“方便”后,并不亲自收受财物,而是由自己的亲属、情妇(夫)、亲信等“代劳”,这种假他人之手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企图通过亲属等“白手套”敛财,令权钱交易“间接化”,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行为开始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新类型,不断变化出传统受贿行为无法具备的新特点,增加了打击的难度。这些新类型的***行为若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治,就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对于新类型受贿行为进行专门研究,以求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指导下进行有效打击。本文主要从新类型受贿中的部分理由,包括区分正常的礼尚往来与***行为的界限、假“借”真送、特定关系人收受***以及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这四方面做出论述,力求提出能有效防范新类型受贿行为发生的倡议,为我国受贿犯罪规制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新型受贿;假借真送;特定关系人;退还上交
简介:熊辉伦,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1009-0592(2012)02-133-05
一、引言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人情味浓厚的国度,请客吃饭,礼尚往来、办事打招呼,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没有谁可以将这种文化传统完全拒之门外。而身处社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但他们却更容易踩中“法律红线”而被套上犯罪的枷锁。在传统刑法理论看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指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包括仅仅接受他人财物的使用权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借用他人财物的,是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但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一方面“***物”正不断突破人们对传统财物的理解,慢慢扩大至能够满足国家工作人员的精神或物质要求的一切利益。另一方面,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升级,一些人为逃避侦查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受贿的事实,进行着各种形式的权钱、权色交易。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于民,自然也应当服务于民,但当前愈演愈烈的***受贿之风与公职人员原本的宗旨大相径庭。现根据笔者不成熟的深思,疏理出几条最易忽视的
“法律红线”,如:礼尚往来,假“借”真送,特定关系人(中介)***,虽案发前归还但未及时归还的法律定性等几种情况,略作简要分析和探讨,以便提高公职人员的警惕性及反腐防腐自觉性。
二、新类型受贿罪的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现象大量涌现,受贿案件也随之产生一些新动向。不同于以往直接的钱权交易,现在的***犯罪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给有关部门适用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结合司法实践加以分析,可发现新类型受贿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对象丰富化
与传统受贿罪的对象相比,新类型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有形财物,而扩展至可满足受贿人利益需要的无形财物,包括能够满足国家工作人员的精神和物质需求的一切利益,股权、股票、期货、基金等抽象化、符号化的财产,已逐渐成为***的主要形式。
(二)犯罪手段隐蔽化
上个世纪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