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
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
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
名牌(简称“山东名牌”),适用本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
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
以认定的产品。
山东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
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
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
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
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
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
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名牌的认定、
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负责省质量强省
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
作。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山东省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
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认定范围并按程序公布;
(二)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的山东名牌主体进行顾客满意
度调查或品牌价值测算;
(三)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
(四)制定山东名牌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五)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
并按程序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的推荐工作;县级以
上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获得者实
施监督。
第七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应是依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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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单位,所需经费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解决,不具有营利目的,
具有独立、公正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认定工作,
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监督。
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山东名牌认定范围,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认定
标准和山东名牌认定指标体系,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接收设区的市推荐的山东名牌申报材料,对申报组织
的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公示;
(三)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
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建立山东名牌认定专家队伍,且对专家实施动态
管理。负责对认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