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
JB 572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1—10—04批准 1992—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的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构的要求、装夹要求、吸尘与排屑、噪声与振动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锯片直径大于或等于315 mm,小于或等于1 000mm的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
 
2 引用标准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ZB J50 014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ZB J50 50017 出口机床包装箱技术条件
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JB 2966 纵剖木工圆锯机参数
JB 4173 木工圆锯机锯轴部件端部尺寸
 
3 一般要求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机床上的圆锯片必须配有安全防护装置。
机床的带传动装置应尽量置于机体内,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机床上必须清晰地标明圆锯片的旋转方向。
机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机床上的圆锯片应符合相应圆锯片标准的要求。
必须配有镶板的机床,其镶板必须在圆锯片的两边,并是可更换的,镶板应用足够软的有色金属、塑料或木材制成。
工作台上圆锯片槽口宽度应比最大锯路宽度大10mm。
锯轴的最大转速不得超过圆锯片的许用转速。
纵剖、台式和摇臂式机床用于纵剖时均应配有分料刀。
摇臂式机床纵剖时必须配有止逆器。
 
4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必须可靠,在操作者遵守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操作安全。
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容易控制,不妨碍机床的调整和维修,不限制机床的使用性能,不影响工件的加工质量。
安全防护装置不应有造成夹伤、剪切等伤害的危险部位,不得给碎屑的排除造成困难。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必须可靠,不易松脱和误置,应有足够的刚度、稳定性。应能承受意外的冲击和拉力,保护操作者不受锯齿断裂和加工中飞出碎片的伤害。
无法全防护的圆锯片,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特别是圆锯片上部应装有防护装置,该装置为可调式时,其开口量应能根据需要调节,可调零件定位应可靠;为自调式时,必须保证工件加工之前和加工之后均能自动地封闭危险区,在加工过程中,危险区由防护装置和工件来封闭。自调式防护装置的活动部分应能防止松脱,并能避免复位时产生冲击,开启该装置的操纵力不得超过20N。
摇臂式机床,防护装置应能安全罩住锯片上部和锯轴端头并能控制木屑往偏离操作者的方向排出。在静止状态下,圆锯片下部的防护装置应保证从锯齿齿尖到齿槽之间向内弯的圆弧不得外露,该装置应能随加工工件厚度的变化而自动调整。
分料刀的要求
圆锯片直径小于或等于630mm的机床, mm;圆锯片直径大于630mm的机床,应比锯路宽度大1~2 mm。
安装后的分料刀在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