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山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维护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苏州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通过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公共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到用户水表或者总水表的管道(含水表)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行为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三、市建设局是全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昆山市傀儡湖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本市实行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五、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六、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七、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本市行政区划内除市级集中供水生产企业外,所有镇、村及其他水厂均不得擅自生产生活饮用水。
九、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挖渠、堆埋或取土;
(三)打桩或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公共供水设施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供水企业、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由供水企业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供水标准;在供水管网上设立供水监测点,做好供水监测工作;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在供水管网压力允许的区域,应当对原有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取消储水池、屋顶水箱等二次居民生活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