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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上柜验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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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品上柜验收制度
加强商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商品质量责任,使到货验收、上柜销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公司《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商品上柜验收制度》。
根据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模式,部主任为商品质量验收第一责任人,营业员为商品质量验收责任人。二者共同承担商品质量验收工作及责任,要做到逐一检查、随时登记、详细记录并留存入档。
商场第一副经理监督指导本商场的商品质量验收工作,随时抽查,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汇总、及时通报。商场第一副经理根据有关商品验收制度每月对各个品牌专柜(部组)的商品验收工作进行考核。
商品上柜检查验收标准
根据公司《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商品质量验收的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的管理模式,要求各个商场所售的任何一种商品都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各项内容:
(一)、部主任对照合同检验进场品牌是否相符,如有超合同范围经营品牌不予上柜。
(二)对进场商品实施索证、验证:
生产许可证: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是:交电类、化妆品类、钟表类、医疗器械类、药品、计算机类、百货类。
卫生许可证:
国家规定实施卫生许可证的范围是:所有食品、化妆品、药品、一次性医疗和卫生用品。
质量合格证:所有进场销售的商品。
质检报告:要求必须加盖红印章,一页以上加盖骑缝章。
安全认证:按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执行安全仁政的商品。
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索证、验证。进口商品必须检查海关报关单、完税证明(复印件)。
(1)、直接进口食品:需有入境口岸检疫机关发放的进口食品卫生合格证(副本)及卫生证书附表,粘贴防伪标志。
(2)、直接进口家电、化妆品、玩具。
对于设计卫生标准和安全性能的商品,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并加贴商检标志。进口化妆品进货手续上要由卫生部下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及商检局下发的《商检合格证》,进口化妆品须经商检局贴上“卫生检验标志”方可销售。
(三)、标识标注的检查与验收:
根据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检查商品的标识标注内有:
商品标识应当标注在商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装上。
商品标识(含进口商品)必须为规范中文,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应小于中文。要求字迹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商品标识应当由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必须为固定电话)。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应当印制在商品或商品的销售包装上(服饰类印制在吊牌上),进口商品应当标明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国内生产的合格商品要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商品要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警备案的企业标准及编号。
标识使用的计算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单位,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标记和编号。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并且应当印制在商品或商品的销售包装上。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获得质量认证的商品可以在认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