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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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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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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
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
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
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
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
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
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
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
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 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
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
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
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
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
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
下: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
第七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
;
,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
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
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
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
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
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

第八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
关规定, 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
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对填料的要求:
,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
或产生损害。
。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
适的填充物。
、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
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
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对溶剂的要求:
,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
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
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 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 10L 的乙炔瓶应不少于 2 只;公称
容积小于等于 10L 的乙炔瓶应不少于 1 只。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10L 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
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 6 条的规定,重新
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
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 6 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
计文件审批手续。
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