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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实施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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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实施办法(1).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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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要求,为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的精神,加快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步伐,现结合天津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的范围
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类、宗教类、社科类、社会意识形态类、涉外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可直接向登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程序
(一)受理咨询
发起人提交可行性报告,阐明以下内容:
1、拟筹备社团名称、类型(行业、学术、专业、联合);
2、业务范围、宗旨;
3、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本业务(学科、行业)领域的现状、将在此领域内发挥的作用及对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何种积极影响。拟成立社团今后开展活动的规划;
4、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5、发起单位情况;
6、拟任法定代表人、社团负责人情况;
7、注册资金及来源;
8、专职人员及兼职人员情况;
9、办公场所情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事人员根据可行性报告所载内容详细了解拟筹备社团情况,确有成立必要的进行受理。
(二)论证
登记处召开处务会就拟筹备社团的各项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对情况较成熟的发其他部门研究
1、内部论证。登记处定期向管理处室反馈信息。
2、外部论证。有需要的,发《社会组织筹备成立征询意见函》到相关业务指导部门。
以上材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超期无回复即为同意。
(三)筹备审批
社会团体发起人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筹备材料:
(发起单位6个以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发起的,总数不得低于10个。发起单位需加盖公章;发起人需本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同可行性报告;
(草案),章程草案必须规范、完整,符合章程示范文本要求;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属于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
(注册地址必须为天津辖区内)。
发起单位简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或发起人简历(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批准筹备)。
(四)筹备阶段
发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