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导游收小费,该不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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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
2009年10月20日 06:57  北京晨报
晨报深圳讯导游“小费”将转正!记者18日从旅游业相关人士处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南方都市报》供稿
导游服务费?小费?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的旅游合同当中予以明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加以收取。
旅游法规定当中的小费是旅游者因为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导游服务费≠小费
中外对比
中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游客给导游员小费,导游员应该婉言谢绝,但态度要诚恳,以免引起误会,实在谢绝不了的要主动如数上交旅行社
泰国:对象无论男女必须付小费。
日本:一般不给小费。
美国:小费现象是极普通而自然的礼节性行为,一般来说小费是消费的10%-15% 。
法国:公开收付小费,不能低于总价款的10%
众说纷纭
西风瘦马(网友):我赞成小费合法化。这样会刺激导游提高服务质量,谁也不想出去玩搞个满肚子不愉快回来。可以根据导游的服务质量给一些小费,这样能减少大家进店购物的几率。这应该是导游所应得到的,凡事都是付出才有回报! 大家也别老盯着旅游行业,其实很多行业都有类似情况,只不过它们是以提成等方式间接得到报酬。小费合法化,把这些钱花在了明处,反而让消费者心里更舒坦一些。
人同此心(网友):没有基本的工资、没有任何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奖金更是无从谈起,反之有买团费、人头费……导游能不每天想着怎么从客人腰包里掏钱吗?游客怎能不变成一块任割任宰的鱼肉呢?导游能不变成最遭人烦的职业吗?我们的旅游业怎么发展呢?小费制度化之后,导游就会转而认认真真地为游客服务。小费在旅游费用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付出一点小费,有望让整个旅程物超所值;少了这点小费,很可能让整个旅程不愉快,让游客损失更大。
不是我不明白(网友):现在干哪行不难呀?导游还有给小费一说,别的行业可没这说法。那他们怎么办?也都撂挑子不干了或者变相盘剥顾客?
黄先生(罗湖居民):我认为给导游小费不应该上升到制度层面,因为这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的问题。当导游是很辛苦,但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我觉得游客给小费是觉得他服务好、工作认真,所以游客给他的一种额外奖励,游客若是自愿当然可以。但是,小费制度化之后,也将成为导游刚性收入的一部分,便起不到激励导游提高服务的作用了,作为国际惯例的小费制度就会在中国走形变样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现实中旅游薪酬体系的异化,催生了零负团费、导游拿回扣、强制购物自费这些困扰中国旅游业的顽疾,使得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更关注价格而不是服务价值。
实施小费制的优势
(1)激励导游提供优质的服务:
旅游者根据对导游的满意程度付小费,能够达到最优激励的目的。“小费”可使游客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评判者。导游服务的目的是让游客满意,游客的满意也是导游服务价值的体现。让游客对导游人员进行监督,评价导游服务价值的大小,可为导游灌输一种理念,高付出才有高回报。
(2)可改善导游与游客的关系:
对于导游人员来说,口头奖励固然重要,但物质奖励也是不可缺少的。小费是一种非常明确的物质奖励。当人们有了付小费的习惯,服务人员对种种物质奖励有了明确的期待后,就能超水平发挥。服务人员的优异表现也会促进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关系变得更加融洽,相互信任。
在旅游市场占很大比重的是中小型旅行社,它们无力承担长期聘用发薪专职导游的昂贵成本,只好聘用兼职导游。而兼职导游并非正式员工,所以他们没有工资。导游只能通过加点、进店,收回扣来获得收入。而实施小费制正是对导游收入的一种补偿,使他们更愿意钻研导游服务业务,更关注与游客进行更好的沟通和交流,减少导游人员随意带团购物的现象,把时间还给游客。从而使旅游从悦耳、悦目提升到悦心、悦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