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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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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
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
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
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
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
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
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
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
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
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
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
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
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
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
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
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
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
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