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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有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各部门必须依照本制度排查和报告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矿井的矿、土、安三类工程或矿井生产现场、装备与设施、技术管理失误、安全管理失职出现的、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危险程度或治理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是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难度,业务部门、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领导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坠落和其它。
第四条矿长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矿长、区(队)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管理;安监部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二、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安监部召集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次。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主管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第七条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各部室及业务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所属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确认,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表格式样见附表),除特殊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上报处理外,每月按级别和类别于20日前上报安监部汇总。
每月23日前组织召开一次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会,由各部室汇报上月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情况,并对各部室上报隐患进行分级和确认。各业务部室和相关部室要作好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存档备查。安监部于每月25日前对排查出的A、B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领导,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八条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A级安全隐患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分管领导和业务职能部室,协调整改。
B级安全隐患由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按分工范围直接安排业务职能部室和基层部室整改。
C级安全隐患由各基层部室行政正职安排本部室进行整改。
第九条对于存在各级安全隐患而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作业场所,要按照安全隐患的级别,分别由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各业务职能部室,协助现场作业部室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否则不得生产。
第十条各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项目、部室、措施、时间四落实。整改责任部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必须及时通知业务职能部室进行验收,并经矿矿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完成的,要经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安监部要对各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复验,并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结果等,纳入档案化管理。与隐患相关的部室也要建立管理台帐,有关隐患排查的会议记录、施工措施、治理方案、报表、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必须保留完整,存档备查。
三、排查及报告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通三防
第十二条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超限、***积聚;煤层透水征兆等。
第十三条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四条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矿井通风。
第十六条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七条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电闭锁;***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及两闭锁”。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第十九条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防尘供水要求;产尘地点未采取湿式打眼、喷雾洒水、爆破喷雾、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监测和采取预防、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等。
第二十条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封闭区。
第二十一条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