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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小猪猪 2012/4/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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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完整,有效合法地使用增值税发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填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a 字迹清楚;
b 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处理;
c 项目填写齐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一律使用蓝色印泥,各部门领用专用发票前应盖好“销货单位”栏戳记;
d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e 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f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g 发票各联次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除外),如发现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仓库不得发货,护厂队门卫不得放行;
h 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I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j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k 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l 对偶有的经营业务,本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一次填开不下时,可分割经济业务,同时开具多份专用发票;
m 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大写)”栏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n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必须顶位填开;
o 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在专用发票某一栏红字,但总额是蓝字的情况)。
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抵扣税额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用发票的使用地点:专用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只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内开具使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购货方将销货方开具的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存根联和记帐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相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销货方未将原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收回,则不得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也不得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但购买方尚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在收回原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所收回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各自记帐凭证的编制时间、编号及存放的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所开具的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到税务局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及时申报扣减的,属于偷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