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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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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江苏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生,**,住******。被告:***,*,**********生,**,住******。被告:敏华家具总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与被告***、敏华家具总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退还定金1万元;。**与理由:***和***合伙买公寓房,两人约定各占50%出资比例与买房权利,房屋按揭贷款,***当主贷人,**房产证登记***和***两人的名字。因***家中有事,故委托***代为看房。*********,***和***签下《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签在协议书**2处,**1处留空白让***回来签,***和****一致同意等***回来签字。***把钱转给****的销售员***,由***代为支付定金2万元,这2万元由***和***共同承担,每人1万元。签完协议后,***说房产证不能写她的名字,她不买了,建议:..***单独买。***也打算重新选房,重签协议,但前提条件是****退还定金2万元。***因退定金与****商量不成诉至法院。开庭那天,***要参加,***不让参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有效,2万元定金归****”。***是案涉房屋的主要购买人,《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不经***签字即生效违反双方约定。****认为***一人签字就算完整认购流程与**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约定各占50%的权利,****的销售员***事先知道这个约定并答应等***回来补签字,说明双方约定案涉协议经***签字生效。***没签字,法院判决确认协议生效,使***损失1万元,***对***********民事判决书有异议。****作为案涉协议的立约方,有义务主动提示将***和***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写进合同并成为合同的条款内容,或就该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不应该仅由***一人签字就完全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其行为涉嫌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认为***和****签订的《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无效,请法院判决撤销***********民事判决书,判令****退还***定金1万元,诉讼费用由***和****承担。被告***辩称:《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不应当生效。案涉房屋系***和***一起认购,***为主买人和主贷人,***为共有人。****的销售员***本应将***的**填写在认购协议书的**1处,却错误地将***的**填在了第一栏。案涉协议是***诱骗***签订,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向***退还定金1万元。:..被告****辩称:****不同意退还***定金1万元。《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由***和****签订。****与***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与****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退还***1万元,双方于**********签订退房协议。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事宜,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纠葛”。经审理查明:*********,***与****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沟通购房情况,***说“兄弟,我只有50%的权利,过去没用,谈妥了和妹妹一起过去,一起100%做主。没事的,放心,看看跟房子是不是有缘。就觉得那一万块,唉”。***:“75万能接受?你确定?”。***:“是,买了就装修,立刻住,我们不炒房,刚需”。*********,****(甲方)和***(乙方)签订《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向甲方认购**************《聚珑商务广场》5幢1211室房屋,㎡,认购价860231元,其中首付款430231元,拟贷款430000元。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已充分了解其认购房屋的详细情况,并已仔细阅读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销售现场公示文件,认为上述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具体,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并确认没有异议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故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将按时签署。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该房屋的认购定金20000元,并根据约定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或者付清首付款。***********支付340000元,自愿参加************团购,优惠详见优惠申请单,最终成交价为680000元(不含团购)。如乙方逾期不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或者逾期、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甲方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的次日自行解除本认购协议书而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第三方,乙方不以认购书的解除终止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赔偿。本协议书经甲方盖章、认购人、置业顾问、销控审核、收款审核签字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生效后,本协议书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贰份,认购人持壹份,出卖人持壹份,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款可以写多人名字,贷款只能是谁贷写谁的名字,这是刚刚房管局给我的答复”。***:“她自己买不起,两人合买勉强。我有结婚证,我老公也不支持,那么只能写她的名字喽。但是首付、贷款,都是一人一半,我……”。***:“你先全搞到你妹妹那里好了,等签约过后我们去公证,这样以后有纠纷也不存在问题了”。***:“可以,我们都把钱集中在她那里,只要她贷款没问题就行”。*********,***:“我这边打字给你吧,这样你还能留了个**。首先这个认购协议不是最终的购房合同。如果你妹妹签不了字你可以这样做。先写一份申请**本人自愿将这个房源转让给你妹妹。第二,提供你跟你妹妹的亲属**,政府现在这**查的很严,非亲属可能不让转让。第三,提供你跟你妹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这三样”。***:“那你们为什么当场不告知?当场提出我肯定不签购房协议,也肯定不交定金”。***:“我们当时不是说好等你妹妹过来补签这个字的吗?”。***:“那现在我还**签回原来的,就是第一份购房协议,我排在名字2,我不是主贷人。而且,我不让你代写协议,我自己写。你的字跟我的字明显不一样啊。或者,你们把定金退我,等我妹妹来到让她本人签字”。:..*********,**立案受理***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撤销《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并退回定金2万元。**********,**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与****签订案涉认购协议书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且有效,案涉认购协议书属预约合同性质,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提出其非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案涉认购协议书,且原本与***合资买房,因***未签字亦应撤销认购协议书并退还定金的主张,**认为,***未举证足以**案涉认购协议书是因受欺诈而签订的,且案涉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签订协议书时,认购人已充分了解其认购房屋的详细情况”;并约定,违反案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本案中,***虽已告知****的销售员案涉房屋将与***一起购买,但该意思表示内容未成为案涉认购协议书的条款内容,且当事人亦未另行就该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因此,****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综上,***签订与****协商一致的案涉协议书,是对房屋买卖关系的确认,是其实施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受该有效认购协议书的约束。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服***********民事判决书,向**申请再审。***称“***与****签订的《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实属重大误解。实际情况是***与妹妹***共同贷款买房,房产证写两人名字,***当主贷款人,我当共有人,各占50%。***与***微信聊天**中提到自己占50%的权利,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当场表示**1留空:..等***返回补签。协议签订后,***询问银行及房管局后通知我,房产证不能写两人名字,除非全款。***做主贷款人,那么房产证只能写她一个人名字,这与当初买房预期差距过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签订的购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亦未履行重要条款的告知义务,请求依法再审”。****称“客户已完成完整的认购流程,所有文件均由客户本人签字,是对房屋买卖关系的确认,应受该有效认购协议书的约束。为表示**服务客户的诚意,客户可选择继续购买该套房屋,7天内补足付款并办理按揭,已逾期的违约责任**不再追究。客户本意撤销自己签订的原合同,更名为自己妹妹,让妹妹重新签合同。根据**认购流程以及合同管理相关**,需客户提供自己和妹妹有效的亲属关系**文件,并本人手写更名申请书,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方可更换妹妹的名字进行购买”。**于**********作出(2021)苏0509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以案涉销售认购协议书系受欺诈签订,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销售认购协议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以案涉销售认购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请求再审,该再审请求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受理***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509民初13497号。***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签订的《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2、退还定金20000元。****承担。**和理由:***与***合伙买房,**房产证写两人名字并由***做贷款,房屋按:..揭贷款。因***在老家休假,故委托***代办。*********,***和***到***看房,由***接待。***向***表达了合伙买房并由***贷款且房产证写两人名字的意思,***答复公寓房不受影响,为此***表示愿意买房。当晚20:33时,告诉******与***共同各出资50%购买公寓房,即***只有50%的权利,买房的目的是自住而非炒房。****在***签了第一份认购协议,注明按揭贷款,乙方认购人有两栏(**1和**2),***将个人信息填在**2,**1暂空,双方商量一致等***返回后补签。下午14:38时,***通知***,因为单价低,财务做账做不进去要重签协议,该重签协议即案涉协议,签字前***没注意检查个人信息,被***错误填至**1栏内。*******通知房产证上不能写两人名字,只能谁贷款写谁的名字,***贷款即只能写***名字。这不符合***买房的目的,房产证不登记***的名字,***认为风险太大,决定退出买房。****与***协商退还定金,但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和***再次来到售楼处想讨要回协议书,与***发生争吵,***说协议可以重签,但定金坚决不退。***认为签订协议与退还定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认为,与****签订的案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签订协议前***称公寓房不受影响,致使***陷入错误认识,相信房产证能写两个产权人名字并按揭贷款,继而做出违背内心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得知房产证不能登记两个人名字及***将*****错填在**1栏后,***及时选择中止并与***商量退款。双方也于案涉协议到期日协商一致,均认可是沟通中产生误解才签的协议,也认可房产证不能写***名字才放弃买房的**。因此,由于《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是***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退还定金:..20000元”。***********,**作出(2021)苏0509民初1349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以相同被告****、相同诉讼标的和相同诉讼请求的案件已于*********向**提起过诉讼,**于**********作出了***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应驳回***的起诉。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甲方)与****(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方诉乙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案件,**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0509民初13497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甲乙双方尊重**法院上述判决及裁定,于**********签订退房协议;2、乙方****退还***1万元,于**********一次性支付至***开设于****的账户;3、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事宜今后再无任何纠葛”。上述**,有微信聊天**、《聚珑商务广场销售认购协议书》、***********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9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9民初13497号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认为,关于***********案件,***陈述“开庭那天,***要参加,***不让参加”,对于该意见,并非不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本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主张权利的机会。对***未:..参加诉讼的原因,实际上缘于***和***的内部协调问题,根据***的解释,**无法得出***对其未参加诉讼不负有任何责任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明确“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知道诉讼正在进行,但其未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且并非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申请参加。“***不让参加”不能成为阻却***参加讼争案件审判程序的正当理由。*****撤销***********民事判决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不满足“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的条件。据此,**认定***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第三人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