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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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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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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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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质上是实体法问题,其理论基础是执行依据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就执行依据执行力及于其本人或债务人的要件事实,即权利产生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对妨碍执行依据执行力向其扩张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形下,对证明责任应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1条中规定的“无偿接收”财产的认定,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但从实质公平角度考虑,无偿接收的第三方对于妨碍事由的证明更为容易。由第三方承担证明已经支付对价的证明责任,更为公平合理。此外,对于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在完全的审执分立模式下,原则上应通过诉讼审理,在相对的审执分立模式下,执行程序中的审查主要参照审判程序的证明责任规范。另外,证明责任减轻和免除的情形,如推定、自认、司法认知等,同样可以适用执行中法官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领域,大量此类纠纷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有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对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进行审查,并不实行严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只要当事人提供基本线索,执行机关就应当对是否有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事实进行调查,而不是完全被动地等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并且,如果是执行机关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线索的,执行机关对相关情况及材料掌握更全面,职权:..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也存在于职权调查主义,只有主观证明责任与辩论主义相适应。执行程序中通过听证程序对执行力扩张纠纷的程序性保障是非常充分的,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对审查结果有足够的影响。债权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债权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请的,其应当对执行依据执行力及于第三人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违反听证规则,拒不参加听证的,应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予支持。而被追加的债务人应当对妨碍执行依据执行力向其扩张或向债权人扩张的要件事实,即权利消灭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证明责任依然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被追加的债务人违反听证规则,拒不参加听证的,将承担执行力扩张及本人的后果。但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例如上述提到《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1条中规定的“无偿接收”财产的认定,由第三方承担证明已经支付对价的证明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注意从严把握必须参加听证的情形。异议、复议案件的主审法官对于异议申请人或复议申请人是否必须参加听证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认为只有申请人参加听证才:..申请人则必须到庭接受调查。必须参加听证的关键在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是否必须要有异议、复议申请人的参与才能查明,如果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及主张,均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而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仅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有争议,或者是案件经过前期几次听证,固定了大部分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以及分配到被申请人一方的,例如,异议申请人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夫妻另外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此时,被追加一方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不应被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情形应当认为,申请一方是否参加听证关系不大,法庭可以直接根据申请人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径行作出裁定,举行听证过程中,申请人一方退出听证的,可以对其罚款或拘留,但不宜按照撤诉来处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