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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1/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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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罚款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罚款幅度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或办理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罚款。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范围的罚款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做出符合实际的罚款数额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比例原则抵消后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威胁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做出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多次或者长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被有关机关处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数量巨大的;
(四)阻挠、抗拒行政执法的;
(五)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