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98—2007 年年年房地产年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回顾
(((特供参考)))
1998 年住房分配货币化化
1998 年 7 月 3 日,国发(1998)23 号《国务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城镇住房制制度改革加加快
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
币化化
2000 年
1、统一房屋中介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每份收
费 300 元-1000 元;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均按半月或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房屋代理收费,
%- %计收,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 3%。
2、商品房买卖合同印发新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范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 2001 年在全国范围内参考使用。
3、房产测量推行国家规范
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正式实施。《规范》推行预售面积的核
准制制度,即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面积之前前,必须先到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公用面积分摊
办办法审核确认,并到到测绘部门进行预售面积测算后,再办办理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以减
少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
2001 年
1、1 月,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务总局对
房屋出租的税费进行减免。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政府定价出租的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营业税(由 5%降为 3%),
房产税(由 12 %降为 4%),个人所得税(由 20 %降为 10 %),使个人出租房屋总体税
收负担由原来的 %~30 %降低为 %~ %。
2、4 月 19 日关于对消化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对消化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为消化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务院批
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对消化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
对于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前免
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
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
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 年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2002 年 5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签发 11 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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