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调查报告
串通投标或因无法查处、或因发现不了往往不了了之。不过串通投标也有一定模式,其中从资金往来中往往可以发现蛛丝马迹,如我省某报采编大楼建安工程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A集团热电公司付给该项目的另一投标人浙江B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80万元),B公司按建安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将80万保证金打入某报采编大楼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账户;工程开标,A集团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单位,随后A集团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之后招标代理单位退回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B公司将80万元以保证金名义退回至A集团第四分公司。如此清晰的资金往来链条足以认定事实。但更多的是主管部门无法直接查阅被调查单位的账册,致使取证困难,无法认定事实。当前,工程领域非法转包、挂靠转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业主单位出于精益求进心理,要遴选最好施工中标单位、建成最好工程项目的愿望,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较高的资格条件,一些难度较大的项目还往往要求投标单位有类似的工程经验,大型企业便成为工程竞标领域的“佼佼者”。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大型企业由于业务量十分饱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投入新的项目,而通过转分包,在收取足额费用情况下,这些有资质企业可以让一些小企业或个人利用其名义进行投标并中标或自身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分包给他们,获取一定的利润。或者,部分行业规章制度标准比较严格,致使符合条件企业在特定区域寥寥无几,如水利建设领域要求农田建设项目也必须达到国家一定的资质要求,而具备相关资质企业一方面对小工程农田项目不太重视,另一方面这些项目的建设也无需过高资质的企业,从而出现转分包等情况。
而这些小企业或个人,为了逐利,往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如某工程建安施工及总承包服务标段中标单位为A集团。调查发现,投标前马某个人通过A集团出资缴纳了80万元投标保证金,且在项目中标后,马某才与A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正式员工,并在其与A集团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结束期是到“某工程结算完毕”。调查中还取得了马某本人与A集团签订的《内部经济责任承包书》(以下简称“承包书”),承包书主要约定:
明确马某为某工程实际承包人和该项目负责人;明确某工程由马某以个人财产对某公司承担某工程的无限责任。而马某个人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在承包过程中往往会影响工程质量。在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在多重代理管理中,最初委托人、行政部门、业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专家组成员、投标单位等委托受托关系已越发模糊,最初委托人的要求与投标人所获取的信息存在扭曲和不对称效应,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查找制度和监管漏洞,利用隐蔽操作,进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相互串谋、非法转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政府体系内招投标项目从决策、招投标、项目管理到最后竣工验收往往在系统内闭合运行,招投标管理和监管职能尚未理顺,还存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现象,致使上述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等风险点难以控制。工程领域***案件隐蔽性强,监管力量薄弱同当前工程领域监管需求存在较大反差。1、缺乏统一有效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各行业、各部门各自为战,相关部门规章标准不一,甚至互相抵触,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