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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一罪与数罪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区分罪数的标准,了解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想象竞合犯、继续犯、连续犯和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想象竞合犯、继续犯、连续犯和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教学方法讲解与案例讨论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一罪与数罪,即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重要意义。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多种学说。
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
一罪,是指一个犯罪,包括单纯的一罪与特殊的一罪两类。
单纯的一罪,即典型的一罪。
特殊的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是对那些从外观上看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本质上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总称。它与典型的一罪相区别,又与数罪有着根本不同。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1 )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 2 )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 3 )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 4 )必须是出于一个罪过。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3 、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犯为刑法分则所规定,应依有关规定论处。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二)想象竞合犯
1 .概念
是指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 .特征
(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
( 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从一重处断”,则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三)结果加重犯

亦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
二、法定的一罪
对那些本来是数罪,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概称。从犯罪构成的个数来讲,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法律却把它规定为一罪,因而不再需要实行并罚。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一)结合犯
是指数个(两个以上)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二)集合犯
是指基于刑法规范的预设,数个同种类构成要件行为的反复实施不成立数罪,而应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和营业犯三种。对于集合犯,应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