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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1/11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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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任务(课题)(以下简称“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重点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分为地方财政资金、单位非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前补助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自筹资金概算,自筹资金概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重点专项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重点专项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专业机构在核定概算额度内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专业机构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通过科技部报送。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
,并抄送科技部。
重点专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及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