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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11 文件大小:3.5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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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王建文
(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南京210098)
摘要:中国现行商法体系虽已较为完备,,商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研究补救方
案,,现行商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缺失,而该类规范又不可
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鉴于商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故不
妨制定《商法通则》.但在立法定位上,《商法通则》不能是《民法通则》的翻版,而应是立足于现代商法体系的
发展,以总纲性商法规范为中心兼及具体商法规范的特殊形式商法.
关键词:商法体系;总纲性商法规范;商法通则
中图分类号:IY:):A文章编号:1001—8263(2o09)03—0113—07
在我国,是否应制定形式商法,似乎还只是商
法学界部分学者一厢情愿之事,并未得到立法机
关及民法学界等相关法学界的认同,甚至在商法

言,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不仅先天不足,而且
危机四伏,因而商法典确实不应成为中国商法立
,这一现象
其实并不构成我国不宜制定形式商法的依据,因
为境外先天不足的商法典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与
不存在商法典历史遗产因而也不存在商法典的历
史包袱的我国是否制定及如何制定形式商法是两
,关于中国商法立法模
式的选择,不应简单地停留于境外商法典的现状
与发展趋势的考量,而应立足于商法规范的独立
性以及我国现有商法体系存在的缺陷与可能的变
革路径做出现实选择.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建设,我国已建立起了

地区不同的是,我国既未制定民法典也未制定商
法典,而是采取了在《民法通则》统率下分别制定
,该立法模
式既非严格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也非严格意义上
的民商分立,而是一种民法与商法既未真正合一
也未真正分立的特殊立法模式,可将其称为”民商
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
应当说,我国实践中所采行的”民商不分的混
合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民法商法化”与
“商法民法化”,
由我国首创的将民法典简化为《民法通则》并将大
量商法规范直接确定为一般民法规范的立法模
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
,如果说《民法通则》因其立法
模式上的创新而具有特殊价值,将商法规范一般
,《合
同法》第4O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

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委托合同原则上属于
有偿性质,除非另有约定,受托人有权取得报酬.
显然,该规定是将商法规范泛化为一般民事规范
,在民法中,委托应属于无偿合
l13
南京社会科学
SOCIALSCIENCEStNNANJING2009年第3期
同,
国《合同法》同时调整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需
要,人为地抹杀了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之间的本

求的同时,却不适当地将所有民法上的委托合同
,只需规
定可以依交易****惯或当事人约定,得为有偿委托
即可.《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还可能成为民事
受托人滥用诉权的诱因;而为了防止此种不利,委
托人需要事先为无偿的特约,结果徒增交易成本;
更麻烦的是,民事委托不像商事委托那样有价目
表或交易惯例可循,法官决定受托人的报酬可能

的做法,是在缺乏形式商法背景下民法规范过度
,因《合同法》主要定位于民法
规范,故其又未能基于商事委托之有偿性特性,在
委托合同的消灭事由上简单地采取了无偿委托之
成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若信赖关系不
复存在,一般来说确实应允许当事人随时解除委
,该准则不应完全适用于商事委托.
对商事委托而言,应在解除的原因,期限,方法和

的问题.⑧另如,我国《担保法》将连带保证作为保
证责任的一般规定,而一般保证则只有当事人特
别规定时才予适用,显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