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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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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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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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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适用原则(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第五条):
和解(非必经程序)→申请组织(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非必经程序)→劳动(调解)仲裁(必经程序)→诉讼(非必经程序)。
四、举证责任(第六条)
1、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仲裁或诉讼代表人(第七条)
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六、行政手段(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一、调解组织(第十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二、申请调解的方式(第十二条): 书面或口头
三、调解的形式、期限、生效(第十四条):
1、形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期限:十五日内
四、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1、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七条【撤销权】
2、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3、对如下事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
ⅰ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ⅱ工伤医疗费
ⅲ经济补偿
ⅳ经济赔偿金

第三章仲裁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一、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情况下,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第三人、代理人
1、第三人(第二十三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第二十五条):
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备注: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是:㈠父母;㈡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㈢没有上述㈠、㈡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