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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侵权认定——以中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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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侵权认定——以中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为例.doc

上传人:yixingmaoh 2018/1/12 文件大小:1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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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谈新闻侵权认定——以中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为例-新闻学
谈新闻侵权认定——以中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为例
○崔松旺
【摘要】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闻媒介竞争的加剧,新闻侵权诉讼骤升,其中隐私权成为除名誉权外最容易受到新闻侵权的另一种人格权,这已成为目前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相对于国外和实际需要还是滞后的,故加强新闻侵权研究有着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通过系统了解国内新闻侵权现象及其立法现状和学界研究成果,结合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中原被告的争论焦点,对案例中某报之行为作出分析,希望能为预防新闻侵权提供一些可以参考的有价值的视角。
关键词 隐私权新闻侵权公共利益
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
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
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年末,小莉从网上看到了那则报道,靳薇表示“当时小莉很受刺激,打来电话,不停地哭,说她最近常做噩梦。”
2006年3月1日,靳薇将涉嫌侵犯小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该报起诉。
截至开庭前一天,网络可搜索到该报道的数量为8030项,45家网站转载该报道。
第二次庭审中,该报承认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但不承认侵犯了隐私权,理由是报道“真实客观”。被告方律师辩称:被告所采用的照片是由其从图片网站上合法购得,而被告报道中涉及小莉隐私的部分,是记者从网上已有报道、高耀洁已发表的书中及《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中摘编而成,而这些公开的事情已不构成隐私。已离开该报的记者表示“本意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小莉”。
2、行为认定
欲对《时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就有必要对隐私、隐私权、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等有所了解。
(1)隐私权和新闻侵权的界定。关于隐私权的表述国内外不同,笔者认为隐私权应是指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个人私生活安宁与私生活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受保护,不为或不愿为他人知晓、被披露和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维护权。①从上不难看出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的法律特征。
新闻侵权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失实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②但是何为新闻侵犯隐私权我们还必须进行深入的法理探讨。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分析。王利民先生认为:“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加害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③而且学界对此普遍认同,但笔者认为新闻侵犯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征,不宜简单地照搬民事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