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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热资源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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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热资源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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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热资源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区划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地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地热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5℃以上的水热型矿产资源。
第四条地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保护、规划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科学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开展地热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地热资源的意识。
第八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热资源的义务和举报破坏地热资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区划
第九条地热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兼顾地热资源区域内地质环境、水资源、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条地热资源保护实行区划制度。
地热资源保护区划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补给保护区。
开采保护区是指以地热矿权井为中心,半径为100至150米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域;储备保护区是已经探明的,尚未进行开采的地热资源储备区域;补给保护区是地热水资源补给区域。
第十一条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水、农业、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并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地热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一旦公布实施,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提出,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地热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涉及地热资源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城建、环境保护、旅游、农业、林业、地震、财政、税务、物价
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地热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编写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组织成果评审验收、汇交成果资料,进行储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