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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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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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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三章使用操作及事故处理
第四章服务与扶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电动卷帘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三条[工作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高效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财政投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将执法检查、牌证管理、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尾气监测、报废回收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实施主体]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交通、环保、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奖励条款]本市对在改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八条[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九条[安全人员]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拥有量超过三十台的,应当配备专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拥有量在三十台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雇佣责任]雇佣他人操作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认所雇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持有有效操作证件,其他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与被雇佣人员签订雇佣合同,明确双方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作业责任]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作业提供方应当与作业需求方签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作业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指定专门人员维护现场作业秩序。
第十二条[示范文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引导使用。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农业机械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并为政府购买相关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使用操作及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免费管理]本市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施行免费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检验要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每年1次。
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具体安全检验间隔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申请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