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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之我见.doc

上传人:dugusiyu 2018/1/13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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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幼儿园安全管理之我见
通过近几天学习了校园安全管理专题视频讲座,我感触很深,特别是对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方面,以前我们知之甚少。现在既感受到我们的责任之重大,又了解了我们该承担什么责任。但最重要的是我们找出其中事故的原因、范围以及预防措施。
所谓幼儿园事故,一般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在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治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的与幼儿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实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如滑梯、攀登架、蹦蹦床、秋千、翘翘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重义务,就很轻易发生事故。

首先从值班老师的角度看有很多因素可以影响值班老师在接送时的准确性和责任标准,如:疾病,身体状况,心情等等,值班老师可能因为某些情况(病假,事假)而不能上课,则可能会由另一个不熟悉这个班的老师替课,那么幼儿的安全性降到很低。其次接送人也存在很多客观的误差和漏洞:譬如当幼儿的接送人比较多的情况下,会增加值班老师的确认难度;当幼儿的接送人因为某些原因(病假,事假,)而经常更换接送人,同样会增加值班老师的确认难度。另外,接送制度不完善还有可能造成幼儿走失。幼儿走失说明幼儿园治理的失误,教师未尽看管之职,所以幼儿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答应方可。而门卫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导致不法人员侵入,造成严重后果。
。外出活动,假如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由于幼儿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身体各种机能水平较低,在发生的事故中,很多因为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摔伤头、磕掉牙、骨折、坠落、溺水、车祸等。瑞典和日本的有关研究表明:幼儿面对迎面而来的汽车经常不知道躲闪,过马路只注重一个方向的车辆而不顾另外一个方向,对汽车车速的快慢缺乏正确的判定力,误认为噪音小的汽车没有危险,等等。由此可见出幼儿是轻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群体。此外,幼儿安全知识存在空白区,缺乏一定的防范能力。幼儿意外事故发生率的高低与幼儿园、家庭的教育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在应试教育影响下,成人只重视对孩子的
“知识”教育,认为孩子只要学习好,其他方面的知识学不学都无所谓。据有关调查发现,在3~6岁幼儿中有近一半的孩子没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有一成多的孩子安全意识极其薄弱,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缺少应有的防范,不知道躲避风险。
,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许多家长安全意识薄弱(相对而言,教师较好),根本想不到孩子会发生意外。幼儿意外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