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单位,省有关重点企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自201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有关立法精神,结合近几年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实践经验的总结,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安监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郑晓辉
联系电话:0531-81792166
电子邮箱:zhengxiaohui818@
                          省安监局
2016年1月5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决策权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大股东、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两人。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组织机构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事故报告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