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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学校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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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学校幼儿园章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6 2018/1/14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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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海淀区 学校(幼儿园)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幼儿园)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
第二条        学校(幼儿园)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办学层次: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
办学类型: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第七条            办学内容:幼教全科小学初中高中
第八条            办学规模: (个班)。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3-6岁适龄儿童,6-12岁适龄儿童,13-15岁少年,16-18岁少年
学****期限为,
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学校(幼儿园)党建工作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二条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十三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学校(幼儿园)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保育费)。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幼儿园)的申请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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