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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653072647 2018/1/14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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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农业科学院鼓励科研人员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转化法和若干规定),以及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新政策,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调动全院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应紧紧围绕“建成世界一流农业科研院所”的发展目标,探索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机制,激发创新潜能,促进成果转化,规范领导干部持股兼职,强化公开监督,提升科技创新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益。
第三条明确成果权属。院属单位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依法授权院属单位取得。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研人员订有协议(合同),对成果权益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院属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承担财政性科研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
权益的归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成果完***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第四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院属单位应优先在中国境内转化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转化形式,不需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向境外组织、个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科技成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院属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完***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合同)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合同)规定的权益。院属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予以支持。
第五条确保成果转化公开、透明。院属单位转让、许可使用科技成果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拍卖;挂牌后在有效期限内未达成交易的,可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转让或许可使用。
第六条转化收益留归单位。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
成果转化收入用于奖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院属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兼顾成果完***、成果转化人员、专职成果转化机构、院所等各方利益,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成果研发、转化事业的发展。成果转化收益在对成果完***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准确界定成果完***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成果完***是指对成果实质性内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成果主要完***应至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一是在科研项目立项书中,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二是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创造性贡献和实际工作量;三是在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品种审定证书中列出的实际完***,或在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时列入的实际完***。除此之外,其他人员均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从事成果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