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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意保.pdf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4 文件大小:2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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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意保.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如意保“如如意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条款
“如如意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条款分为主险和和附加加险部分。主险部分适用于如如意保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条条款,附加加险部分适用于附加加如如意保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条款;附加加险不能独立投保,保险人保险人
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加险条条款与主险条条款如如有相相抵触之处,以附加加险条条款为准,未尽之
处,以主险条条款为准。
如如意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条款
总总总则则则
第一条条合同构构成
华安如如意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本保险合同的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条被保险人
应为 18周周岁至 65 周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的自然人。如如属续保,被保险人年龄最
高可延至 70 周周岁。
第三条条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力的的被保险人本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益的的其他人。
第四条条受益益人
(((一(一一一))))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
1. 订立本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益顺序和和受益益份额;未确定受益益份额的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按照相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益权权。投保人指定受益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本保险合同上
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变更发生的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的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力人或
限制制民事行为能力力人的的,应由其监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和国继承法》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的义务务:
(1)没有指定受益益人的的,或者受益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的;
(2)受益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益人的的;
(3)受益益人依法丧失失受益益权权或者放弃受益益权权,没有其他受益益人的的。
受益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的,推定受益益人死亡在先。
(((二(二二二))))残疾保险金受益益人残疾保险金受益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本保险合同的的残疾保险金的的受益益人为被保险人本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
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一一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告死亡的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告死亡后生还的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前曾领取过本本条条约定的的残疾保险金时,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的
余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依据本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的评定时机机,被评定为因该事
故造成的的本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标准》(行业标标准)中所列残疾情形之一的的,保险人按该
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将以最重的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终的的评定结论,如如果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如在本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标准》(行业标标准)中所对应的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标准》(行业标标准)所对应的的残疾保险金。
. 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的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的该被保险人相相应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的保险金达到到其保险金额时,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的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