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余热发电生产事故
管理细则
(第一版)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装备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为加强公司所属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属企业的余热发电的生产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子公司余热发电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二条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隐瞒假报,虚报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三条各子公司认真贯彻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对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规程和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者及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凡本公司余热发电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股份公司装备部。
第二章事故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事故:
1、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电抗器、送电线路及6(10)kV配电线路(电缆)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包括非计划检修),如:设备损坏,自动装置和保护装置等原因造成锅炉主汽门,汽轮机主汽门,调速汽门关闭,发电机、线路的断路器掉闸等即认为该设备停止运行。
窑正常运行状况下锅炉、发电机出力下降,虽未对生产线造成较大影响,但较发电正常出力降低30%以上而不到4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较发电正常出力降低40%及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主要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3、经济损失:
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或仪器、仪表及其它设备造成损失达到1万元者。
公司内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千元者。
4、其它:
主要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由于防冻措施不完善或由于过热等原因造成受热面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的受热管道达到该部件总重量的5%以上;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压力的3%;;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锅炉挡板严重损坏;
汽轮机大轴弯曲,叶片折断;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换铁芯和线棒的;
电抗器绝缘损坏;
主要供电线路障碍、断线(联络线);
由于电网事故扩大到公司变电站,且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造成母线停电,影响送电;
送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影响再次送电;
经过检修的机组三个月内发生非计划检修者;
由于管理不善,在设备检修中错用材料和备件,或由于检修安装错误等原因,造成主要发、供电设备停运者;
由于运行人员监控不当,造成运行参数超过或低于规定限值,使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运者或威胁设备、人身安全该停不停者;
由于误操作,误碰、误动等人员过失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者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保护误整定、误接线、误传动导致主要发、供电设备掉闸者;
由于电缆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电缆沟或主厂房内架空电缆着火(或虽未着火但造成电缆绝缘燃损)者;或6(10)kV电缆被水浸泡引起短路放炮,引起主要发、供电设备停运或降低出力者;
由于运行维护不当,损坏气动设备,造成机组降低出力者;
由于防寒防冻措施不落实,冻坏设备、设施或管线系统(包括造成堵塞),造成机组被迫停运;
由于防汛措施不落实,或厂房、高压室漏水,造成6(10)kV及以上的主要发电主、辅机设备被淹或进水短路影响机组出力者;
发电6(10)kV电压等级的主要发、供电设备因带负荷拉、合力闸、带电挂(合)地线(地刀)、带地线(地刀)合闸,造成开关掉闸(即使未造成少送电)者;
小动物进入高压室或端子箱,保护盘(柜)内,引起主要发、供电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掉闸(即使未造成少送电)者;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公司有权认定为事故。
5、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大事故:
主要发供电设备,厂房等设备严重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安全水平,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公司内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者。
(二)重大事故:
厂内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2)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或7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