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问题
总则的修改内容:刑罚结构、限制减刑制度、数罪并罚期限、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理、坦白从宽的法律化
分则主要罪的修改内容:
危险驾驶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盗窃罪客观方面
调整刑罚结构
一、严格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对刑法第50条死缓罪犯的减刑作了如下修改:
1、将死缓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由原来规定“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提高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2、增加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明确对9种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可以“对其限制减刑”。北京、广东、江苏已有对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的判死缓同时限制减刑。
二、延长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对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三、延长被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修改了刑法第81条关于假释的规定:
1、扩大了“不得假释”的罪犯的范围。97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修正案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延长了被判处无期徒刑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低实际执行由原来的十年提高到十三年。
二、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三处修改:
1、对适用缓刑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具体化。将“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便于法院在判处缓刑时具体把握。
2、对符合缓刑条件的特殊对象作出特别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增加法官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禁止令的规定(还有被判处管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增加规定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特定活动”有五项内容: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如与贪污、挪用犯罪相关的财会活动;酒后犯罪者禁止饮酒等
“特定的区域、场所”一般指与原犯罪的区域、场所或者与原犯罪场所相类似的场所、区域等,包括四类: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限制到剧场、车站、体育场馆等重要的公共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