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企业设立失败时出资人的民事责任研究——以徐某诉潘某企业设立纠纷一案为例的中期报告 】是由【niuww】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设立失败时出资人的民事责任研究——以徐某诉潘某企业设立纠纷一案为例的中期报告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企业设立失败时出资人的民事责任研究——以徐某诉潘某企业设立纠纷一案为例的中期报告本文研究的是企业设立失败时出资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并以案例徐某诉潘某企业设立纠纷为例进行分析。一、案例介绍徐某与潘某共同组建了一家企业,并各出资50万元。但由于潘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企业输入资金,导致企业设立失败。徐某认为这是潘某违约的行为,要求潘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潘某则认为,企业设立失败是由于徐某未能履行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导致的,应该由徐某承担责任。二、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关系。在企业设立的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出资行为也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当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了企业设立失败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徐某和潘某作为股东,都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投入资金。因此,潘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输入资金,导致企业设立失败时,一定程度上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义务的范围,限于其出资额。因此,在徐某和潘某各出资50万元的情况下,潘某应该对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50万元的民事责任。三、结论在企业设立失败时,股东之间的出资行为也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投入资金导致企业设立失败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义务的范围,限于其出资额。在本案中,潘某应该对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50万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