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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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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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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强制拖离现场。拖离费用由当事人承当。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分,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分权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章行为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法,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对事故、违章多发单位或拒绝履行交通平安责任的单位,责令进行交通平安教育整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和〔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分,并对车主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缴其机动车牌证,并对责任双方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报废车辆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动力专用车营运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其车辆。残疾人未经批准驾驶残疾人动力专用车营运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