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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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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中期报告.docx

上传人:niuwk 2024/4/17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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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中期报告 】是由【niuwk】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中期报告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中期报告本报告对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进行中期研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债务人未同意无效保证合同的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同意。如果债务人未同意,保证合同无效。但对于未能取得债务人同意的原因,是否能影响保证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2)保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保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证合同无效。如未成年人等。(3)合同无效原因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保证合同存在其他无效原因,如对于法律禁止的保证行为等,保证合同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有关保证人依法对垫债款有追偿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可对与债务人同属于被告、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中已获判决的被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及债权人应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后,依据合同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合同的效力因任何原因无效时,非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除外的费用和损失,由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承担。”因此,无效保证合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应由违反信用原则的一方承担。二、(1)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保证合同是在主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因此,如果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将要发生的损失。(2)对主债务人的追偿责任如果保证合同规定了对垫付款的追偿权,保证人也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有关保证人依法对垫债款有追偿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可对与债务人同属于被告、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中已获判决的被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保证人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用和损失应该由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承担。三、结论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要根据债务人是否同意、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和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无效原因来综合判断。如果保证合同无效,由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承担费用和损失。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将要发生的损失;保证人也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需要注意追偿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