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附条件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附条件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4/4/17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附条件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附条件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是由【花双韵芝】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附条件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罚案析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商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租用10天此后,耕牛忽然走失,李某找寻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磋商,假如李某1个月内不可以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补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还没有交托的租金100元。几日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探询到市场上耕牛的价钱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市集上销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此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托了商定的1600元。不巧几日此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受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补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恳求没有道理。 「问题提出」 本案波及到附条件合同的效劳问题,本案同时波及到无权处罚合同的效劳问题,此外,本案还波及到恳求权竞合的问题。 「法律依照」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能够商定附条件。附奏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奏效。附排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无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行就。“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罚权的人处罚别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处罚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罚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合同义务或许执行合同义务不切合商定的,应该担当持续执行、采纳挽救举措或许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伤害对方人身、财富权益的,受伤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或许依照其余法律要求其担当侵权责任。” 「案情剖析及办理结果」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以为,刘某不该担当责任。只管在本案中李某拥有欺诈行为,但其已交托了商定的补偿金和租金,而补偿金只管低于市场标准,但这是经原告杨某赞同的。更况且李某在找寻耕牛过程中也付了必定花费,此刻既然不可以从张某处要回耕牛,那么,再要求刘某返还耕牛和补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建议以为,李某应该担当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商定只有在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补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持续由李某租用,李某不可以将其转卖给别人,不然即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法院以为,当事人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富租借合同关系,耕牛即为租借合同的标的物。依照合同的商定,李某在合同规定的2年限期内拥有对耕牛的使用权,同时他亦应在限期结束后将耕牛返还王某。固然不过过了10天耕牛就走失,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财富租借合同,而是完成了“若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则应向杨某补偿1500元,并支付还没有交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此协议应该以为是财富租借合同的增补协议,是为财富租借合同的排除和补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此条件的详细含义为:(1)假如李某找回耕牛,则当事人间的财富租借合同持续有效;(2)假如李某找不回耕牛,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李某应向杨某补偿1500元,并支付还没有交托的租金100元。 所以,李某找不回耕牛,便成为原财富租借合同的排除条件。但是,李某却找回了耕牛,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完成的附排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合同持续有效。李某负有在合同限期后送还耕牛的义务。李某却违犯诚实信誉的原则,将耕牛私自出卖,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合同义务或许执行合同义务不切合商定的,应该担当持续执行、采纳挽救举措或许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李某应该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是,杨某要求返还耕牛的恳求没法获取支持。固然李某出卖耕牛属于无权处罚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无权处罚合同属于效劳待定合同,只有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处罚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罚权的,合同才能有效。而权益人杨某的恳求已经表示了其对无权处罚行为的否认,所以,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可是,因为张某从李某处购得耕牛时,其实不知道李某不是耕牛的全部权人这一事实,所以,张某是好心第三人,依据好心获得制度,其仍旧应该获得耕牛的全部权。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重点是认定耕牛走失后双方商定“若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则应向杨某补偿1500元,并支付还没有交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和效劳,同时正确划分无权处罚合同的效劳和蔼意获得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差别,此外,固然杨某是以合同为据提起诉讼,可是也应该注意杨某其余可供其选择的恳求权。 对于双方完成“若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则应向杨某补偿1500元,并支付还没有交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我们以为,应从以下双方面来剖析: 第一,该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一份合同,在其奏效后并未否认租借合同的效劳。在该协议建立此后,租借合同仍旧持续有效,该协议并未包括停止原租借合同的内容,而不过规定在没有找到耕牛的状况下,才应宣布原租借合同的排除。所以在李某查找耕牛时期,特别是在找到耕牛此后,租借合同向来都是有效的。 第二,该协议实质上属于附排除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即刻,设定必定的条件,以条件的能否成就来决定合同内容效劳的发生和消灭。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一定是未来发生的不确立的事实。从本案来看,双方磋商,假如李某在1个月不可以找到耕牛,则其应支付补偿金1500元及租金100元。在这个协议中,李某在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是条件,假如该条件成就,那么,李某将支付补偿金及租金,租借合同也自然发生排除。假如该条件不可以成就,那么,李某将不支付租金及补偿金,租借合同将持续有效。因为这个条件将直接决定着租借合同自己的效劳问题,特别因为该条件一旦成就,将以致租借合同的消灭,所以,该条件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排除条件”。也就是说,在该条件成就从前,合同仍旧是有效的,一旦条件成就,则合同将发生排除。 在本案中,李某在协议订立后,找回了耕牛,表示双方商定的条件未成就。所以,租借合同仍旧是有效的,李某私自将其租用的耕牛卖给别人,明显已组成对双方协议的违犯。固然,在查找耕牛的协议中,杨某提出的补偿金数额低于市价,是其自发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找不到耕牛,所以以为杨某获取补偿金此后,不该要求李某持续担当责任的看法值得商议。 杨某在邻村发现耕牛此后,能否要求张某返还耕牛?这波及到无权处罚合同的效劳和蔼意获得的合用问题。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罚权的人处罚别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处罚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罚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即是对无权处罚合同效劳的规定,所以,无权处罚合同是效劳待定合同(对此,有很多不一样见解,有的学者以为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有的以为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但通说以为应该是效劳待定合同),其要变为有效合同,只有获得权益人的追认或许无权处罚人过后获得处罚权两种门路。但在本案中杨某要求李某送还耕牛的恳务实质上就是不追认李某的无权处罚行为,所以,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固然买卖合同无效,可是依据民法上的好心获得制度张某仍旧能够获得耕牛的全部权。所谓好心获得,是指无权处罚别人动产的据有人,在非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此后,假如受让人在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好心,便可依法获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获得动产的全部权此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富,而只好恳求转让人(据有人)补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财富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固然此条是对共有人无权处罚共有财富的规定)所以在本案中,因为牛是能够进行买卖的动产,而张某从市场上购置该耕牛时,支付了合理的价钱,他不行能也不该该知道李某无权销售耕牛,他主观上是好心、无过错的,自然应依照好心获得规则而获取该耕牛全部权。(对于好心获得的性质,通说以为其属于原始获得,所以,张某才能在买卖合同无效的状况下获得耕牛的全部权。可是,也有学者以为,好心获得的性质是继受获得,其基础在于认定无权处罚合同是有效合同。)在此状况下,原告无官僚求张某返还耕牛,而只好恳求被告补偿损失。 至于杨某拥有的可选择的恳求权,我们以为其享有三项恳求权: 1、鉴于违约而产生的恳求权。如前所述,李某销售耕牛的行为违犯了租借合同,所以应担当违约责任,杨某能够恳求补偿耕牛的价值(以当时的市场价钱计算)。同时,李某仍应支付租金。 2、鉴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恳求权。李某在租借时期,私自处罚所租用的别人的耕牛,已组成对别人耕牛全部权的入侵,所以,应负侵权责任。杨某鉴于李某的侵权行为,能够要求李某补偿耕牛的损失。可是杨某没法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因为租金是鉴于租借合同关系产生的,杨某假如鉴于合同主张李某应担当违约责任,则可要求其支付租金,但杨某鉴于李某的侵权行为,仍主张租金,则依据不足。至于杨某自己查找耕牛支付的花费,假如杨某鉴于合同主张李某支付这笔花费,则不可以建立,因为合同只规定了李某负有查找义务,并未要求杨某查找,假如杨某查找,应由自己负担其花费。但杨某鉴于侵权行为能够要求被告支付这笔花费。因为耕牛丢掉以致杨某财富遭到了损失,杨某查找耕牛,是为了保护其财富不受损失,由此所支付的花费应由侵权行为人负担。可是此种花费只限于杨某在李某销售耕牛此后查找的花费,在此从前,李某并未入侵杨某对耕牛的全部权,侵权行为还没有发生,自然不该负担此前的花费。 3、鉴于不妥得利的恳求权。李某将别人财富销售,所赢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组成不妥得利。杨某作为受害人,有官僚求李某返还其所获取的不妥得利。但杨某恳求返还不妥得利,应限于李某所获取的价款2100元与已支付给杨某的1600元之间的差额。 上述三种恳求权是同时建立的,但因为这些恳求权相互之间是互相排挤的,不可以同时并存,这就发生了民法上所说的“恳求权竞合”现象。在竟合状况下,原告只好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益的恳求权来提出恳求及提起诉讼,而不可以同时主张数项恳求权,不然原告将获取多重补偿,被告也会所以担当其不该担当的责任。文章根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