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隐瞒身体健康状况骗取保险金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是由【花双韵芝】上传分享,文档一共【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隐瞒身体健康状况骗取保险金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隐瞒身体健康状况欺骗保险金的行为组成保奸诈骗罪被告人谭某明知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患有严重肌肉萎缩症(肢体残疾一级),在陈某甲不知情的状况下,劝告陈某甲岳父郎某为陈某乙购置人寿保险,并主动向郎某提出为陈某乙购置保险,许诺在获得补偿金后将分给郎某部分补偿金。同时,谭某从郎某处拿到陈某甲、陈某乙的身份证,并用陈某甲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柱支行办理银行卡。该卡用于办理陈某乙的保险事宜、接收保险企业转入补偿金等。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3月19日时期,谭某出资以陈某甲的名义,先后向多家保险企业为陈某乙购置了人寿保险。2014年5月1日,陈某乙死亡。谭某让陈某甲分别向上述五家保险企业报案并申请理赔,五家保险企业受理检查后,接踵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健康执行照实见告义务为由决定排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以后,谭某指派陈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企业支付保险金。在公安局介入检查此过后又撤回了起诉。【分歧】第一种建议以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在明知陈某系残疾人的状况下而成心隐瞒事实实情,虚假保险标的,组成保奸诈骗罪。第二种建议以为被告人谭某不组成犯法,第一,隐瞒健康状况不属于虚假保险标的行为;其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合同建立之日起超出两年的,保险人也不得排除合同。假如从刑法的角度认定投保人的行为组成犯法,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存在价值矛盾。【评析】笔者赞成第一种建议,原因以下:。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富及其相关利益或许人的寿命和身体。那么,何为“虚假保险标的”呢?对此学理界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争。狭义说以为:“虚假保险标的仅指投保人违反法律对于诚实信誉的原则,成心虚假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但在广义说看来,“虚假保险标的范围要宽泛得多,既能够是虚假保险标的的整体,也能够是虚假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由于从诈骗罪客观行为虚假事实、隐瞒实情的内容剖析,虚假保险标的理应包含‘有’和‘无’两个方面。保奸诈骗罪中的‘虚假保险标的’自然也应当表现一般诈骗行为的特点,既包含假造完整不存在的标的,也包含假造与实质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笔者赞成广义说,一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相较于其余虚假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虚假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欺骗保险金的诈骗行为,在实质生活中已经极少发生,坚持狭义说近乎致使法条之虚置,明显不利于保护法益。另一方面,在刑法解说论上,虚假保险标的狭义说只以“虚假”的字面意思解说,而广义说则对“虚假”作扩大解说——包含“虚假事实”和“隐瞒实情”两重内涵,其行为指向保险标的的整体和部分。明显,广义说所作的解说并未超出“虚假”文义射程之界限。《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存在价值矛盾。《保险法》第十六条固然明确了自合同建立之日起超出二年的,保险人不得排除合同,但其目的是为了限制保险人的合同排除权进而均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其实不拥有给予在一按限期后欺骗行为变成合法性的法律成效。本案中,谭某明知被保险人系肢体残疾人,不切合保险企业对涉案险种的承保对象,但其成心虚假其健康状况的事实,隐瞒实情,向多家保险企业为陈某乙购置保险,陈某乙死亡后,与陈某甲一同申请理赔,在保险企业履行了合同排除权和保险理赔的抗辩权后,持续隐瞒陈某乙是残疾人的实情向本院起诉要求保险企业支付补偿金。谭某主观上拥有非法获得保险金的成心,客观上实行了欺骗保险金的行为,切合保奸诈骗罪的组成要件,应当以保奸诈骗罪追查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