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三章督学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五章督导结果运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及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基本原则】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督导、以督促建,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条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数字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工作,提高教育督导:..第五条【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第二章督导机构第六条【督导机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工作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领导机构职责】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工作机构职责】教育督导室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教育督导标准、细则和规程等;(三)组织实施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工作;(四)组织开展督学培训、督导研究、督导宣传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正副总督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十条【督学配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专职督学由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第十一条【任职条件】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二条【督学管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督学培训和交流机制,提升督学队伍的:..第十三条【回避原则】在教育督导活动中,督学与督导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职称晋升】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第十五条【工作保障】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具体办法由教育督导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十六条【督政事项】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治理情况;(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提升、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三)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情况;(四)促进幼儿园、中小学完成现代化学校建设,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发展情况;(五)重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坚持:..(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待遇保障等教师队伍建设,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情况;(七)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情况;)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九)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妥善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设风险防控体系的情况;(十)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协调发展情况;(十一)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以及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督校事项】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党的建设,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三)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六)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七)招生、就业、学生资助等情况;(八)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九)学生欺凌防控情况;(十)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一)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十二)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情况;(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评估监测】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注重科学监测与结果应用,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和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区域教育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情况;(二)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学科质量、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资源建设、特殊教育以及融合教育情况;(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办学能力情况;(四)市属高等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等情况;:..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情况;(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机构职权】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六)指导学校开展自我督导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督导形式】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等方式开展督导。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单项、多项或者专题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经常性督导是指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等情况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责任督学,公示督学信息和督导事项,对学校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挂牌督导。:..听取意见、随机检查。第二十一条【督导期限】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开展督导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随访督导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第二十二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并在现场督导前向社会发布督导公告,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等,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三)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四)督导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五)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现场测试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六)督导组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七)督导组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九)督导结果按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程序】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督导主题、内容;(二)督学出示督学证开展督导;(三)督学通过座谈、访谈、问卷、听课、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等方式依法依规了解情况;(四)督学认真填写督导记录,当场反馈相关督导意见,对较为严重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五)督学将督导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限期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第二十四条【复核流程】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第二十五条【整改及核查】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支持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核查,确保整改成效。第五章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结果运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教育督导结果,以教育评价改革为引领,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提升教育质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七条【报告及公布】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结果,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经常性督导、随访督导结果由督学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督导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约谈通报】被督导单位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属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执法联动】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违法行:..索、相关证据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视情进行跟踪督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被督导对象法律责任】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阻挠督导、妨碍工作、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整改不力、打击报复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督导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