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pdf

格式:pdf   大小:519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4/17 文件大小:5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利用、处置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等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全面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系统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3年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一)试点单位在具备危险废物综合焚烧能力的单位中择优选取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较专业的技术能力及较高的污染防治水平、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建设收集转运点及收集体系,开展试点工作。收集转运点优先设在高新区,便于服务医药行业,收集转运点数量不超过2个。(二)试点收集服务范围及类别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含10吨)以及单品类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维修与拆解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纳入收集范围。收集类别应严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试点单位收集、贮存管理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单位利用现有贮存设施开展试点工作的,应设置独立区域,可申请对已批准类别开展收集贮存工作;如需新增收集类别的,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收集转运点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1、具有剧毒性、爆炸性、感染性的危险废物;2、产废企业混装的、属性或代码不明的危险废物;3、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定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四、试点程序(一)试点申请。有试点意向且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可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工业科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试点申请单位填写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2、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3、承诺书、实施方案;4、符合试点单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初步审查。市生态环境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实施方案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小微企业分布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对入选的试点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完毕后上报生态环境备案。(三)项目建设。列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四)复核审查。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危废收集条件后,向生态环境提出核查申请。市生态环境组织到试点单位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生态环境备案。常运行阶段。五、试点单位管理要求(一)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应遵循“运距合理、有效覆盖”的原则设置收集转运点,规范收集覆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鼓励应收尽收。原则上不允许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开展收集贮存活动。试点单位新、扩建收集转运点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应分区贮存、分类管理,最大贮存量原则上不超过库容容积的50%,贮存期限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备,延长后贮存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二)运营管理1、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每月向市生态环境报送运行情况;试点单位应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确保分类妥善贮存,并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或转移至无资质单位;试点单位应利用符合管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应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加2、试点单位应通过“固体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试点单位应在收集转运点设置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固体废物智能监管系统”联网;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3、试点单位应与参与收集的每家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向小微企业说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利用情况,采用纸质或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可追溯。4、试点单位向小微企业收取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费用,按照市场价格调节机制收取,收费方式由企业自行协商。(三)环境监测与应急试点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试点单位应同时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任务,并第一时间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四)退出机制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试点项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退出前试点单位应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等工作。六、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科牵头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具体负责试点单位准入审查相关工作。各相关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试点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负责试点单位项目的环境执法相关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严准入管理。格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严控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按准入格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公开审查确定的试点单位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三)强化日常监管。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按时核查危险废物贮存种类、数量,调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台账,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将试点单位依法纳入环境信用评价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终止其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