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9
文档名称: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x

格式:docx   大小:22KB   页数:2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8/1/16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一—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一—业务员。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个等级。
第四条每—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职位等级。
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定。
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四)科长一—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间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考;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五)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六)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七)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八)末满十五周岁者;
(九)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务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没有提及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的,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守规则,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本公司从业入员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四十二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的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上、下斑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十小时。所延长时效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延长的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