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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上的宗族礼下的过法:基于华北丧礼簿的微观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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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茔迁吾太高祖于南茔,以后相继而葬者数塜。至吾高叔祖,无茔地可用。吾祖与吾叔祖念骨肉之情,将南茔东北隅与之。普之书此,固以表先人之厚意,亦使后之子孙知此茔之原委焉。(14)赵宗普修:《日照赵氏族谱·南茔记》,乾隆三十七年刻本。从这份记录可以判断:各个分支的墓地或为占地,或为购买,因此处墓园为赵境所占地或所买地,先将其父显名葬此,又将其祖父世英迁葬于此,待赵境殁后亦葬于其父左下方。待到其子曰琳、曰珂以及曰珂之子赵纯去世后,亦依次安葬(图1)。在总体上,这种墓地布局是符合昭穆秩序的等级性原则的,只不过因显名之墓已先葬于上方,而世英之墓为后来迁葬,故不完全符合这个原则,但亦可勉强藉此得到解释。图1赵各庄南林墓图(15)赵宗普修:《日照赵氏族谱》,乾隆三十七年刻本。但该记载的后半段出现了变故,等到赵普的高叔祖显让去世后,“无茔地可用”,据推测很有可能是显让一支家贫所致。显让为老三支之祖,与老二支相比,其后代人丁稀少,除迁往辽宁的人口外,目前在本地已经绝嗣。曰琳、曰珂兄弟考虑到骨肉之情,“将南茔东北隅与之”,此亦可坐实墓地应为各支自行购买或占有。而为避免各支后代不知原委而起纠纷,故留此文字证据而保障本支对墓园土地的所有权。至于曰琳、曰珂兄弟赠予老三支的南林东北隅墓地,其坟墓分布情况就更为杂乱(见图2)。由图中可知,显让及其子圻都葬在这块墓地中,但圻之子曰玙却单独葬于另一处墓园“殷家沟崖”,而曰玙的两个儿子纪、统又在此地与祖父和曾祖葬于一处。从总体布局而言,这块墓地跨越了四代人,虽然从代际关系与坟墓分布来看,大致仍可显示出尊卑之分(中心/周边),但几乎完全不遵守昭穆秩序。由前一个墓地布局可知,他们并非不知道昭穆秩序。我们只能推测,这种分布状况主要是出于风水的考虑,在这个原则之下,才会尽量贯穿尊卑、昭穆等原则。图2赵各庄南林三支墓茔(16)赵宗普修:《日照赵氏族谱》,乾隆三十七年刻本。这种双重性考虑亦见于上述15块墓地中,因此对于等级性与平等性的平衡也各有不同。比如说,每座坟墓一般都是男主与嫡室合葬,但为了占有好风水,也可以分葬;而如果有继室,则往往会将继室单独葬于另一处。仅在第一部族谱中,我们就至少发现了三个例子:宗愚葬于竹村的“邱西林”,其嫡室顾氏却葬于竹村的“北湖林”;曰琳与嫡室李氏合葬于“南林”,第一位继室郑氏葬于“西南林”,第二位继室成氏则葬于“家西林”。我们以两个村庄的墓地为例,分析了地理、风水和谱系之间的关系。在此所引例子的时间下限是乾隆三十七年(1772),此后的墓园情况,族谱无载,这种分葬情况想必只会更多。据笔者调查所知,乾隆年之后的墓地分布又增加了十几处,如果加上另一个家族分支所迁入的林仔头村,墓地数量将进一步增多。这意味着,在整个宗族的墓园数量多达三、十四处的情况下,合族墓祭甚至分支墓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赵氏宗族每年的常规仪式,是很值得怀疑的。尽管汉光在光绪十二年(1886)明确提到了墓祭(见上),但我们有理由怀疑,这可能只是一次临时性的墓祭,并非常例,何况他还提到了在这场墓祭中亲眼所见二世祖坟茔的保存状况,“见老树无枝、风雨倾欹者数株”(17)赵汉光修:《日照赵氏族谱·增订族谱序》,光绪十二年刻本。,显然是缺少管理所致。从共有经济方面而言,汉光的记载也表明,只有少量族产的分支也很难保障形成一个以墓祭为核心形成的合族仪式团体:在这次墓祭之后,“同众共议,变树成钱,留充公项,遂堪得可伐者二十余株,得价若干”,但不久之后,“钱项一空,其事遂寝”,此后更是“族众参商,分门异户,几如戈操同室,爨起萧蔷”。(18)赵汉光修:《日照赵氏族谱·增订族谱序》,光绪十二年刻本。此外,从当前的墓祭模式来看,在清明、七月十五和新年三个节日,人们都是无一例外地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按照“父—祖—曾祖—高祖”的次序进行墓祭的,同时,同一个祖父的后代也有不少家庭会事先约定时间,从各自家中一起出发,共同举行墓祭。很有可能,在此之前也是按照这种顺序进行墓祭的。综合起来看,这种墓祭在行动和理念上都是以三代和五代为特征的。换言之,墓祭基本上是以“五服”为基本范围的。如果确实如此,这也意味着,墓祭模式和族谱模式是正好相反的,当族谱试图强加一种从全体到局部的分化图景时,墓祭却按照从家庭开始,再到分支,最后才是宗族的顺序,向上追溯到一个全体图景。换言之,这也意味着,每一个下级单位实际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上级的行动单位。这种墓祭是在当地生活中起着实际作用的模式。我们看到,其背后的谱系是五服制的原则,颇类似于宋明以来学者们在讨论宗族重建时所倡导的“小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