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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设计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高新区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高新区财政局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高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并申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设计企业需通过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认定)及企业的设计中心或研发中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如下:
(一)支持国内重大设计研发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引领行业发展的项目;打破国际垄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符合产业转型升级的绿色环保低碳项目。
(二)在国内外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设计企业;成长性好、销售收入(基数不低于200万)年度增长率在100%以上的设计企业;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企业。
(三)奖励获得国家、省、市设计研发中心认定的设计企业;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的设计企业及设计者。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高新区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计办”)每年度会同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并组织企业申报。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请每年上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高新区外网公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九条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高新区设计办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条高新区设计办会同园区财政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及资金拟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通过高新区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拟扶持项目在公示期有异议并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属不符合申报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获得发展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及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项目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高新区设计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高新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拨付计划表,按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