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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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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8/1/16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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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分行员工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分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文件,参照《江苏银行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列考勤及各类假期规定是统计、考核与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分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用工原则上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各类假期
第四条本细则的各种假期天数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形外,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如当年未休则不累积至下年度。
第五条各类假期
(一)公休假
本行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周 5 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属公休假日。经申报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和其它特殊岗位(如电脑机房、柜员、驾驶等岗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40 小时)。
(二)法定休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属法定休假日,按照国家年节纪念日相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分行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地居住,且配偶与父母居住地不在本省范围内,或公休假日内不可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交通工具以火车为准),或没有直达火车距工作地点超过 300 公里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已婚(不包括离异或丧偶)员工,每年可享有 30 天探望配偶假。

未婚(包括离异、丧偶)员工,每年可享有 20 天探望父母假;已婚(不包括离异或丧偶)员工,每四年可享有 20 天探望父母假。
,不再享受探亲假。已休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1)当年病假累计 30 天以上者;
(2)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者;
(3)当年产假累计 30 天以上者。
(四)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行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指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的初婚)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员工,按政府法律规定可享受婚假 15 天(含法定婚假 3 天)。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
(五)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休 3 天丧假;员工其他亲属去世,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另行请 1至3 天假。
(六)产假及护理假
90 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 90 天产假内。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可享受产假 120 天(含法定产假 9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妊娠不足 3 个月者,产假为 30 天(以上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妊娠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者,产假为 42 天。
,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享受护理假 7 天(含公休日),符合晚育年龄的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含公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