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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小学讲座[精].ppt

上传人:yzhlyb 2018/1/17 文件大小:6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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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双滦实验小学
王兴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
3、《森林防火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双滦区森林防火“八条禁令”
1、《立案标准》第二项第六款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一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2、《立案标准》第二项第七款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一、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3、《森林防火条例》就森林防火期的管理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第25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26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28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一、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6、《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7、《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一、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8、《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