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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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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brnpnu31 2018/1/17 文件大小: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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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网站今日公布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规范全文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