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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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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分别经各成员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通过。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四十二条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成员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有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开展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其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标准。第四十四条除本章规定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其他程序,依照本条例其他条款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评选:(一)职工方提出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或者逾期不答复的;(二)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三)违法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四)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五)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六)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第四十六条企业方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并补发其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企业方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条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第四十八条企业、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协商代表及其他参与协商人员泄漏协商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附则第五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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