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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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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5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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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镇政规发[20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规划、公安、财政、消防、工商、文化、城管、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抢修、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第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使用功能合理使用,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并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第八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有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办理审批手续,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审批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变动的书面证明;(五)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六)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图纸;没有结构改造设计图纸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涉及其他审批手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取得建筑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改造设计方案实施结构改造,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改造设计方案和审批手续。房屋安全责任人不能提供改造设计方案和审批手续的,不得实施结构改造。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性能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性能、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城建档案机构、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性能、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等事项,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对房屋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房屋安全审批手续,并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房屋安全责任人未申请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第十四条市区范围内各种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招标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该项目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江苏省规定的相关执业资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整体鉴定:(一)超过房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竣工验收报告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未确定其安全性的;(四)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幕墙等:..(五)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六)在房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改变原设计结构或使用功能的;(七)进行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深基坑工程项目周边4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物和8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4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第二项的鉴定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委托,第四、五项的鉴定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实施人委托,第七项的鉴定应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其他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办理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消防、户外广告设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审批事项时,涉及到前七项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制定鉴定检测方案;(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检测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检测验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全状况的依据。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房屋,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延长的鉴定期限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议约定。第十九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有效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第二十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签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向区人民政府通报,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经鉴定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经鉴定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第二十八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因台风、地震、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房屋的应急抢险。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城管、园林、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必要抢险救灾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安全隐患、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镇政发〔1991〕201号)和《镇江市城镇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1998〕43号、镇政发〔200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