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pdf

格式:pdf   大小:267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26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 】是由【1781111****】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12年9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五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六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当指导、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的凭证。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方式和时间,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二)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四)纳税人身份证明,特种行业经营,车辆上牌;(五)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六)服务型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劳动工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七)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转让;(八)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投标、房地产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九)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十)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吊销;(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十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十四)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十五)其他涉税信息。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第十五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第十六条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提供方便。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纳税争议。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刁难,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强迫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税收监督第二十三条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税收收入情况实施审计、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依法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二)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凭证等,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延滞入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入库。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义务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等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的;(四)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